本報訊 (記者馬明 通訊員曲明)市財政局、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日前制發了《天津市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》,進一步規範會議費管理,嚴格控制會議數量和預算規模。
   《辦法》對各類會議實行分類管理。其中,一類會議是指黨中央、國務院、中央各部委在津召開或委托我市承辦的會議,以及市委、市政府召開的重要會議。二類會議是指市委各部委、市政府各委辦局、市高級人民法院、市人民檢察院、各人民團體召開的會議。三類會議是指市委各部委、市政府各委辦局、市高級人民法院、市人民檢察院、各人民團體所屬內設機構召開的會議。四類會議是指除上述一、二、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,包括小型研討會、座談會、評審會等。
   《辦法》指出,會議經費應納入部門預算,並單獨列示,嚴格控制各類會議會期。一類會議會期按照批准文件,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控制;二、三、四類會議會期均不得超過2天;傳達、佈置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1天。
   《辦法》提出,各單位召開會議應當改進會議形式,充分運用電視電話、網絡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,降低會議成本。不得到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,參會人員在50人以內且無外地代表的會議,原則上在單位內部會議室召開,不安排住宿。嚴禁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;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“小金庫”;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。嚴格執行會議用房標準,不得安排高檔套房;會議用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、數量和分量,安排自助餐,嚴禁提供高檔菜餚,不安排宴請,不上煙酒;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、複印機、印表機、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;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游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;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、健身活動;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;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。  (原標題:開會定下諸多“不得”規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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